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第1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传染病爆发、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与企业做进一步沟通,如果拒绝录用,可以搜集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如因被查出是乙肝抗原的携带者而遭单位拒用,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2007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见,除法律、法规和劳动部的规章另有规定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你可以要求上述单位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不合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我国对于职位录用的公平公证的基本要求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