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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应用

2022-08-21
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那么行政复议将成为所有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引起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必备的前置程序。因为,凡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必定认为自己所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而不是非法取得。 这将使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一例外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与该条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因此,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如何认定“依法取得”,其前提应严格以当事人持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为标准,如果没有办理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不能认定为“依法取得”。在这种前提下,对行政机关侵犯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不受第三十条的约束。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与该法第六条第四项有矛盾,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不便。该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时,当事人是否应先行申请复议,法律用语为“可以”,即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应先行申请复议,法律用语为“应当”。行政确认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即行政机关在作出确认一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又侵犯相邻另一方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不服一方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而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不服一方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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