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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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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权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一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
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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