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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的,“父随子原则”。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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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另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的案件的案件管辖权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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