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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为: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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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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