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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
1、土地使用税以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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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纳税依据,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预付款土地占有面积的组织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设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区适用税额。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几个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必须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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