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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
其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担保人。贷款人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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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二、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不是。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是。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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