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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据上签名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2021-02-28 19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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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2.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3.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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