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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陈述来看,你和你同事之间的关系应为借贷关系,并不是只要你们之间存在协议,就一定会被确认为具有股东资格。我之间做过几起这样的案子,代理的...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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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如果有出资证明书,也能证明该股东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应享有股权。但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的相关事实。例如出资协议书等。 2、公司股权应综合考虑实际出资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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