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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的。未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只是一种证权文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此,如果异议者能够成功的举证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股东实质上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就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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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不能抽回投资。具体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变更注册登记而导致的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此种情况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具备所有的股东认定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惟一欠缺的指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工伤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符合新《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其依法不得抽回出资。 二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并非全部无效,即使是因规避法律而导致股东资格无效,因其侵权行为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原则,也将导致其不能抽回出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股权未登记时不是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依法转让后,是否进行登记,不影响股东转让的法律效力,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股权变更情况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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