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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在一般情形下享有股权。如果有出资证明书,也能证明该股东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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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公司是多个股东一起出资设立的,股东在工商局都有备案,会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文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既然没有这些文件,那么你提到的公司应该不属于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 如果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你朋友一人,但你又有实际出资,则你应该是隐名股东,应该与你朋友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有争议时说不清楚。 我猜你说的“公司”应该是以你朋友个人名义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这样,也应该签订一份完整的协议。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你们这种情况问题很多,既涉及公司侵犯你的知情权、分红权的问题,也涉及你出资不足的问题,由于没有签署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不知你出资时有没有做工商变更,如果没有那你实际上并不是公司正式的股东,你们所谓的出资、盈利补充出资、分红的约定只在你们内部几个人之间有效。总的来说你对你出资到位的部分享有分红权,也许我们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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