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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未列入股东名册的,有股权。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实际投资者可以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
一般的公司是多个股东一起出资设立的,股东在工商局都有备案,会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文件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既然没有这些文件,那么你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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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公司只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公司权利的实现是完全靠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个事情从表面上看实则无法执行乙公司的财产,只能迂回处理,但非常麻烦,即然是个麻烦事就当麻烦事处理。因为两家公司是同一法人,那么股东应该是同一个人,为了迫使对方还债,立即申请甲公司破产,像这样的公司,200%的是虚假出资,一是必须出资到位,二是会涉及到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刑事犯罪,这样就可以迫使对方把实际资金到位用于偿还你的债权,钱到位后你可以有多种选择。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有权转让股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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