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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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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限期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财政部门减少核拨下一年度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财政经费。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鼓励、支持公共机构采取下列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办公运行成本:(一)提高电梯智能化水平,自动实行无负层电梯三层以下停开,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行台数,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非工作时间控制使用电梯运行台数和频率;(二)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分区、分时、分级自动调控装置,控制照明亮度和分布密度;(三)推广微灌、滴灌等技术,实施科学养护灌溉绿地;(四)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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