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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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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减少无功能耗:(一)建立、完善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年检登记制度;(二)加强日常用能巡查;(三)除有特殊用电需要外,实行分区域、分时间供电;(四)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五)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照明智能调控装置;(六)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七)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破损供水管道;(八)优先使用节水型水龙头、卫生洁具和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九)实行高层建筑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十)对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实行重点用能监测。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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