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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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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三)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的;(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落实节能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车辆配备标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三)严格车辆使用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四)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实行单车油耗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单车能耗状况;(五)严格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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