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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包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对于50500-2003)项目,实体消耗和非实体消耗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七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预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自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除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也就是说,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年末进行工程盘点,进行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和支付。也就是说,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划分。(2)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与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未参与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工程量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发包人不计量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的工程量。(3)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格的60元支付%不高于工程价格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除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扣除。2、发包人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根据约定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调整内容和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审查;实施总承包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商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自行承担责任。(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材料,发包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1 500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完成。(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约定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的质量保证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发生的费用。(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如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发包人未签证的,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3、分段结算,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1、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 3、违约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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