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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官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吗

2021-10-15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学校录用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这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新增的规定。目前开学,升学中歧视女生的行为主要是某些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私自提高对女生的录取标准,排斥女生。学校拒绝采用女学生,提高女学生的采用标准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有关。随着国家经济转轨和各层次社会劳动力的过剩,各层次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不管是中等学校毕业,高等学校毕业,或是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只要是女性,用人单位甚至一些政府部门经常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录用女性毕业生,有的甚至在向社会公示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规定不招收女性,或是擅自提高对女性毕业生的招收标准和条件,从而出现了文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女性,竞争不过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的男性,以及女性大学生,研究生就业难的奇怪现象。这些信息迅速反馈给各级各类学校,又使学校在录取新学生时,不得不考虑女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从而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造成女生入学,升学难的恶性循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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