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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安排的年休假,应当按照工资的300%(包括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实际上另行支付的是200%)支付工资报酬。但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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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但只适用于一方延迟履行的情况。没有上述情形的,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在对方构成违约之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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