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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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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贸易、劳务合作、招商、产品与技术的展览展销及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外贸易、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与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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