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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
在公司下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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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例如营业期限已满,股东数量减少不再符合相关要求等。还有一种情况,投资者在创办公司的时候,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和效果。当他们付诸实践并有所收获时,就没有必要继续经营;或者努力没有回报,最后管理不善。虽然没有达到破产的地步,但是利润并不多,所以停止了运营。可以说,如果一个公司长期业绩不乐观,如果找不到解决办法,解散公司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最好方法。无论上述原因是什么,为了停止经营,都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即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意见,最终应出具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之一。二、公司宣布破产破产是指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财务呈负值的情况。所以企业破产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经营损失严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公司一直在赔钱,最后没钱还债。如果企业发现自己已经破产,首先要做的就是申请破产。企业破产需要人民法院宣布,在此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此同时,下一步的清算事宜也应由法院负责。第三,政府命令解散公司。一般来说,当公司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会要求解散。常见的情况有:抽逃和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注册时隐瞒相关信息、出租、伪造、出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当政府要求公司解散时,常的处理方法有:责令关闭、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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