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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
根据2011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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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市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②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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