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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经济补偿金一直是企业也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很大的扩展。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劳动者,记忆起来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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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职工主动辞职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7、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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