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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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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2)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与国内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不一样,具体有以下七种送达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为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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