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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2-08-25
1.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的发起人之间股款的返还义务可以由协议决定或者是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募集设立的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2.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充当了设立中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执行筹建行为。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筹建公司所为行为的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都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对债务、费用的产生有无过错在所不问。第三人可以基于对发起人的债权请求权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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