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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
在公司设立失败引发的纠纷中,发起人承担两种责任:一种是承担公司筹备费用;二是返还已收股息。1、发起人对认股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之间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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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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