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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案件侦查阶段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见《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47.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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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 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其实我们说的死刑就是指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说是死刑中的一种特殊制度,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对于那种不是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死缓考验期过了之后,往往就是会对罪犯减刑为无期徒刑。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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