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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案件侦查阶段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见《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47.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那么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是什么呢。 停止执行死刑情形: “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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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三)判决或者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四)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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