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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停止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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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 一、罪犯怀孕; 2、执行前发现错误的判决; 3、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的,可能需要改判。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2、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6、罪犯怀孕; 7、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于死刑的适用还是非常的慎重的,一般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肯定是不能够适用死刑的,还有财产类型的话也不适用,但是盗掘古墓涉及到的一些财产都是非常重大的,而且是国家对于历史文物方面的保护,所以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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