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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
停止执行死刑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二、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犯罪量形; 3、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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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形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的,可能影响罪犯量刑。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5、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6、罪犯正在怀孕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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