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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而土地是从耕地变为国有土地是有步骤的,之后才能建设房屋。...
房产与宅基地的关系:当房产指农村的房产时,宅基地上可以建立房产,这是两者之间的依附关系;若是城市的房产,两者之间是没有关系的,城市的房产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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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间没有包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一、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前提。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应当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凡是违反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建设,一定要纠正过来。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房地产法与建筑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因此,从特定意义上,建筑法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义地考察,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但还缺少《住宅法》。住宅法调整城市住宅关系,主要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权问题,同时也要规定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此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此外,还应包括现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这些内容,传统的房地产法都是代替不了的。《城市房地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将长期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的问题,而这恰恰正是《住宅法》的任务。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住宅法》,以确立居住房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的住宅法,与土地法等是并行的。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报酬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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