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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
离婚时收集视听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合法收集视听证据; 二、视听证据应能证明其主张; 三、视听资料应清晰明了; 四、保存视听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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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的证明力是要受到限制的,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为法院采纳。录音如是孤证难以被采纳。他有购车发票吗?如还说丢了有销售商的证明吗?都没有结合录音应认定购车是假,债务也是假。2、伪造证据有可能涉嫌犯罪,但通常在民诉活动中此仅认定为妨碍诉讼的行为,由法院给予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3、法官说的是对的家庭暴力要有一定持续、经常性才能被认定,但他现在的行为已足以认定你们的感情已破裂难以和好了,可以此为据提出双方无和好可能的主张,法院不应该不采纳。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法律依据: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日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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