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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
获取合法有效的视听证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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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机关行使职权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公证证明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效预防或者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不是所有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公证证明的效力,将其退回公证机关。
1.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 2.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3.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 5.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6.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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