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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是从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之日起计算,以前在拘留所的拘留和逮捕期限不计算。刑法规定:被判处5年以上有...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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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是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是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是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悔改表现突出是指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减刑程序,即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适用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减刑罪犯,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减刑罪犯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减刑罪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作出裁定。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重要罪犯的减刑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5、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裁定;情况复杂或特殊的,可延长1个月。6、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不得延长时间。法律规定的减刑程序比较笼统,没有犯罪分子参与。但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求犯罪分子提交减刑申请。
服刑人员减刑应当按照刑法规定执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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