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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服刑人员减刑程序的规定

2021-11-29
《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减刑程序,即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适用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减刑罪犯,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减刑罪犯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减刑罪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作出裁定。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重要罪犯的减刑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5、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裁定;情况复杂或特殊的,可延长1个月。6、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不得延长时间。法律规定的减刑程序比较笼统,没有犯罪分子参与。但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求犯罪分子提交减刑申请。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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