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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原渠道解决;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属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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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支付的费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按不良信誉予以记录,纳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由经办机构解除相应的服务协议,5年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情况,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三)将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及时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被鉴定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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