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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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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1996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本通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区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奖励标准均为每人3200元,从2012年开始,分四年兑付完毕,每年兑付800元。
一般情况下,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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