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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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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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