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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于林地生产周期较长、收益慢,而一旦开始收益,就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持续收益期的特点,《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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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林场属于村集体土地,应优先本村村民承包经营。 2、在林场对外承包(出租)经营问题上,村委应当征得多数村民的同意,才能把林场对外出租经营,村委林场对外出租经营的处分程序上是有问题的。 3、在对外出租林场经营的收益问题上,收益应当归村集体所有,村民有权要求村委公开收益和使用情况,如果村委屈班子成员有侵占、挪用林场收益等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从您的叙述来看,存在很多的问题: 1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建厂,那么你现在经营的厂是属于村办企业了而不是你现在的个人企业; 2如果是村委会的厂,就不存在回收的问题,因其本身财产也就属于村委会; 3不知你所说地是属于农用地或者荒地.将该地块用来建厂房是有严格程序也不知你们当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我国的《士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都有明确规定,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所有权主体不是村民。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根据“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继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应该进行必要的登记。当房屋消灭后,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消失了,继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届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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