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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大会决议。
应当在召开大会前,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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