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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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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由债权人负责提供。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2、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以一方的名义登记,但双方对财产的获得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失败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失者的原则作出判决。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首先要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其次,第三人是否明知债务夫妻属于分居阶段,如果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第三人也明知的话,该债务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为共同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2、抚养共同子女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由抚养子女和赡养形成的债务是义务人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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