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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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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应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取决于债权和债务的原因:1。因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是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可以根据份额确定份额。2、抚养共同子女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抚养各自子女和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同居双方共同借钱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生产投资,如购买家具、购买运营车辆等。,即使这些债务不是双方共同借款,也是双方共同承担的。但如果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另一方不必承担债务。
在2015年之前你们双方是同居关系。对于2012年对方的债务,首先得了解这个债务是否是以对方的名义成立的。如果是以对方的名义,那么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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