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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施工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 1、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将起诉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人、施工队支付货款和工资,挂靠人应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挂靠施工,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即挂靠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人员)的资质,向挂靠人员缴纳管理费,承包工程,进行施工施工的行为。承担上游发包人的民事责任 在建设程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不符合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纠纷的,发包人应当追究挂靠人和挂靠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的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是理所当然的。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对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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