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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废止了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之前是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被治安处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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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与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实施,没有取消。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收容教育是针对卖淫嫖娼行为指定的,具体是指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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