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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申诉要是在已有判决的情况下...
1、公安压案不查无法申诉,但可以搜集证据向其上级主管纪检部门举报。 2、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检法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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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宝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制作并使用的文书。用在刑事案件中,是刑事再审的材料来源。 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用在民事案件中,是民事再审的依据。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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