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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压案不查无法申诉,但可以搜集证据向其上级主管纪检部门举报。 2、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检法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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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司法职能还是行政处分职能。 第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法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或想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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