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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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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下列第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下列第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是当前指导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具体的规定。(1)商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2)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立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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