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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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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院规定如下: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商标权案件的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并且商标权案件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商标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是当前指导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具体的规定。(1)商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2)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立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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