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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回避由哪个决定

2021-11-2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在决定回避侦查人员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法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避免。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指定的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避免。调查机关负责人决定,调查人员及其指定或聘用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应避免。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或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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