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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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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合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同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持仓量的50%以上,并且在该期货合同连续20天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同的数量达到自己的20%以上的合同期货或者合同期货合同期总量的20%以上的合同期间,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货总成交易量达到合同期限的20%以上的合同期限的20%以上的合同期间,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货总成交易量达到合同期20%以上当天连续申报购买或销售同一证券,期货合同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天该证券总申报量或该期货合同总申报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单独或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的(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员工违反相关禁止的规定,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其他公司的发行价格进行评估,或者在其他公司的情况下获得严重建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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