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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2021-10-2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合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期货合同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持仓量的50%以上,并且在该期货合同连续20天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同的数量达到自己的20%以上的合同期货或者合同期货合同期总量的20%以上的合同期间,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货总成交易量达到合同期限的20%以上的合同期限的20%以上的合同期间,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货总成交易量达到合同期20%以上当天连续申报购买或销售同一证券,期货合同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天该证券总申报量或该期货合同总申报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单独或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的(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员工违反相关禁止的规定,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其他公司的发行价格进行评估,或者在其他公司的情况下获得严重建议(8)。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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